一、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内容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二)办理条件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复印件等。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内容
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性就业,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此项补贴不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重复享受。
(二)办理条件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三)申报流程
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审,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就业见习补贴
(一)政策内容
见习基地(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或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可申领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办理条件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单位);吸纳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支付见习人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申报流程
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基地(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山东省见习协议书》、《山东省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凭证、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及保单复印件以及《山东省见习终止证明》、《山东省见习鉴定表》等材料,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见习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属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的,还需提供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发放工资的银行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人社部门核查。
四、万名大学生聚集计划生活津贴
(一)政策内容
对2018年以来在我市创业或到规定企业(指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千帆计划”入库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下同)以及高校院所、教育、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全职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每月5000元、2000元的生活津贴,对毕业3年内在我市创办企业或到规定企业全职工作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每月1000元生活津贴,连续发放3年。
2018年(含)以后毕业,毕业3年内的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及45周岁以下的博士研究生,2020年以后入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放宽至我市所有参保企业。
(二)办理条件
博士研究生申领条件:2018年(含)以后到我市创办企业,或到规定企业、高校院所、教育、卫生机构的科研、教育教学、医护专业技术岗位全职工作,来我市就业创业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硕士研究生申领条件:2018年(含)以后毕业,毕业3年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下同)到我市创办企业,或到规定企业、高校院所、教育、卫生机构的科研、教育教学、医护专业技术岗位全职工作。
本科毕业生申领条件:2018年(含)以后毕业,毕业3年内到我市创办企业,或到规定企业全职工作,以及统一录(聘)用到教育系统教育教学岗位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其他申领要求:就业人员须与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首次申请时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创办企业人员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且累计投入资金不低于10万元。
(三)申报流程
符合享受生活津贴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用人单位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申请),其中市属和驻威市级人才工作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就业人员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申领人员均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此外,须提供与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申请补贴前3个月的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有关证明;须提供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度财务报告等可证明企业正常经营且累计投入资金超过10万元的资料。
五、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
(二)办理条件
2014年6月17日后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户主为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就业转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威高校在校大学生。
(三)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向营业执照注册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驻威高校在校生提供由所在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校证明》;身份证;社保卡;《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六、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2013年10月1日到2014年6月16日期间注册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2014年6月17日以后注册小微企业的,补贴标准为2万元。
(二)办理条件
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年以上(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限制)。
(三)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营业执照注册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身份证;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工资发放表(有招用人员的企业提供);《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七、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一)政策内容
给予部分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小微企业1万元、个体工商户5000元。
(二)办理条件
创业人员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和驻威高校在校大学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正常经营满1年(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所租赁创业场地应与《营业执照》登记经营地址一致,且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对于承包用于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由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材料予以证明)。
(三)申报流程
自主创业人员向营业执照注册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场地《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所要求证明材料;经营场地租赁或承包合同;《一次性场地租赁补贴申请表》;身份证;社保卡(个体户提供)、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提供);《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提供)、《在校证明》(驻威高校在校生提供)。
八、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政策内容
创业者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贷款。创办小微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补贴标准:给予2年全额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贷款个人,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
(二)办理条件
创办人员须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项目不包括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三)申报流程
创办人员向营业执照注册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注册营业执照的,也可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人社局窗口)提出贷款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薄(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且在本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满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无户籍要求);《营业执照(副本)》;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中国人民银行详细版个人征信报告;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相关证件、刑满释放人员提供相关证件、大学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留学回国学生还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返乡创业农民工及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需提供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证明。
九、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补贴标准: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
(二)办理条件
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人员数量需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0%);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项目不包括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三)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营业执照注册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等有关证明材料;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企业与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经营概况说明(包括注册资金、服务项目、用工人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申请贷款用途等)。